| 负责船长≤60米且主机总功率≤441千瓦常规船舶建造(初次)检验;船长>30米或主机总功率>44千瓦常规船舶及船长≤30米且主机总功率≤44千瓦常规船舶中非一般干货船舶的营运检验;
代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受理其他船舶检验业务
一、船舶建造(初次)检验发证公示
受理部门:海事服务厅
承办部门:船舶检验科
承办岗位:船舶检验
办理依据:
1、《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
2、《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
3、《船舶检验计算标准》(1998)。
4、江苏省"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船舶检验工作职责与程序的通知"。
5、其它有关"规范"。
办理手续:
l、船舶检验申请书。
2、提供船名、船籍港船检登记号。
3、船舶彩色照片(5寸)三张(船名、船籍港及载重线必须清晰)。
4、提供与船检部门商定的项目检验资料。
办理程序:
l、由船舶建造单位向船检部门提出检验申请,并附送相关图纸资料、批复、生产技
术认可证件复印件等;
2、由部门负责人指定负责验船师;
3、负责验船师对报送的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认可后开展正常检验业务。反之,则在
当日内书面告知其不受理的原因;
4、检验合格后,由船厂提供相关资料,产品证书,由负责验船师制作“内河船舶检
验证书簿”和检验报告报船检负责人审核并签注审核结论;
5、核算船舶检验费,制作“缴费通知单”;
6、船舶建造单位凭证“缴费通知单”到财务缴纳船舶检验费;
7、证书经审核后,凭“证书审核证明”和“缴费凭证”领取船检证书;
8、船舶资料归档或转出。
办理期限:
收到各阶段检验申请后24小时内委派验船师,船舶经各项试验,达到设计要求,在
所有资料齐全的情况下,2日内核发船检证书。
收费标准:
根据《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998)进行计费。
二、船舶营运检验发证公示
受理部门:海事服务厅
承办部门:船舶检验科
承办岗位:船舶检验
办理依据:
1、《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规则》(1999)
2、《内河营运船舶检验规程》(1993)
3、江苏省"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船舶检验工作职责与程序的通知"。
4、其他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
办理手续:
1、船舶营运中检验申请。
2、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
3、经船检认可的船舶修理技术资料。
4、更换材料及设备的船用产品合格证书。
5、如果船舶改建影响结构强度和稳性由应提供船检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
1、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或船舶修理厂向船检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2、受理后,由船检部门负责人指派验船师实施检验;
3、船舶检验合格后,由执行验船师审阅申请人提供的修理、检测、试验等技术资料
合格后,制作相关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4、船检证书经船检负责人审核,签发“证书审核证明”;
5、申请人凭"船检缴费通知单"到财务科缴船舶检验费;
6、证书经审核后,凭“证书审核证明”和“缴费凭证”领取船检证书;
7、船舶资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接到申请书后,当时告知是否受理,24小时内执行检验,检验合格后2日内核发船
检证书。
收费标准:
根据《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998)进行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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