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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简 介 组织机构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网上受理 执法结果
   
   
船员考试
船舶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签证簿核发
最低配员证书核发
 
 
 
 
 
 

  负责本市辖区内河船舶和在本辖区建造的内河船舶国籍的核准。
受理部门:海事服务厅
承办部门:船务科
承办岗位:船舶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理条件:
  1、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交验取得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交验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2、境内异地建造,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办理手续:
  同船舶所有权登记
收费标准:
  根据[1992]价费字191《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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