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业务工作程序 |
(一)船舶设计图纸审批公示
(二)船舶初次检验发证公示
(三)船舶营运检验发证公示
(四)船用产品检验发证公示
(五)船舶焊工考试发证公示
(六)船厂技术条件认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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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船舶初次检验发证公示
受理部门:海事服务厅
承办部门:船舶检验科
承办岗位:船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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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
2、《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
3、《船舶检验计算标准》(1998)。
4、江苏省"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船舶检验工作职责与程序的通知"。
5、其它有关"规范"。
办理手续:
l、船舶检验申请书。
2、提供船名、船籍港船检登记号。
3、船舶彩色照片(5寸)三张(船名、船籍港及载重线必须清晰)。
4、提供与船检部门商定的项目检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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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l、由船舶建造单位向船检部门提出检验申请,并附送相关图纸资料、批复、生产技术认
可证件复印件等;
2、由部门负责人指定负责验船师;
3、负责验船师对报送的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认可后开展正常检验业务。反之,则在当日
内书面告知其不受理的原因;
4、检验合格后,由船厂提供相关资料,产品证书,由负责验船师制作“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和检验报告报船检负责人审核并签注审核结论;
5、核算船舶检验费,制作“缴费通知单”;
6、船舶建造单位凭证“缴费通知单”到财务缴纳船舶检验费;
7、证书经审核后,凭“证书审核证明”和“缴费凭证”领取船检证书;
8、船舶资料归档或转出。
办理期限:
收到各阶段检验申请后24小时内委派验船师,船舶经各项试验,达到设计要求,在所有资
料齐全的情况下,2日内核发船检证书。
收费标准:
根据《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998)进行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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