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业务工作程序 |
(一)船舶设计图纸审批公示
(二)船舶初次检验发证公示
(三)船舶营运检验发证公示
(四)船用产品检验发证公示
(五)船舶焊工考试发证公示
(六)船厂技术条件认可公示
|
| (三)船舶营运检验发证公示
受理部门:海事服务厅
承办部门:船舶检验科
承办岗位:船舶检验
|
办理依据:
1、《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规则》(1999)
2、《内河营运船舶检验规程》(1993)
3、江苏省"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船舶检验工作职责与程序的通知"。
4、其他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
办理手续:
1、船舶营运中检验申请。
2、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
3、经船检认可的船舶修理技术资料。
4、更换材料及设备的船用产品合格证书。
5、如果船舶改建影响结构强度和稳性由应提供船检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
|
办理程序:
1、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或船舶修理厂向船检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2、受理后,由船检部门负责人指派验船师实施检验;
3、船舶检验合格后,由执行验船师审阅申请人提供的修理、检测、试验等技术资料合格后,制作相关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4、船检证书经船检负责人审核,签发“证书审核证明”;
5、申请人凭"船检缴费通知单"到财务科缴船舶检验费;
6、证书经审核后,凭“证书审核证明”和“缴费凭证”领取船检证书;
7、船舶资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接到申请书后,当时告知是否受理,24小时内执行检验,检验合格后2日内核发船检证书。
收费标准:
根据《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998)进行计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