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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简 介 组织机构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网上受理 执法结果
   
   
船员考试
船舶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签证簿核发
最低配员证书核发
 
 
 
 
 
 

  对在本港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船舶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受理部门:海事服务厅
承办部门:船务科
承办岗位:船舶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办理条件:
  1、50总吨或36.8KW以上的机动船舶。
  2、交验下列有效证书、文件:
    <1>船舶检验证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种类、尺度、航区、航行时间、航程、主机功率、技术设备等相关资料;
    <4>船舶签证簿。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4、海事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办理程序:
  l、经办人接到资料后,认真审核,填写审核申请表报部分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2、对符合要求的,核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文书齐全的,半天内办妥。
收费标准:
  
根据苏价费联(9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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