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在本港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船舶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受理部门:海事服务厅
承办部门:船务科
承办岗位:船舶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办理条件:
1、50总吨或36.8KW以上的机动船舶。
2、交验下列有效证书、文件:
<1>船舶检验证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种类、尺度、航区、航行时间、航程、主机功率、技术设备等相关资料;
<4>船舶签证簿。
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4、海事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办理程序:
l、经办人接到资料后,认真审核,填写审核申请表报部分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2、对符合要求的,核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文书齐全的,半天内办妥。
收费标准:
根据苏价费联(9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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