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负责本市辖区的内河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租赁登记以及船舶所有变更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部门:海事服务厅
承办部门:船务科
承办岗位:船舶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理条件:
l、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
(1)国内企业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外合资企业 还应提交合资协议合同及验资报告;
(2)事业单位提交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
(3)中国公民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有关证明文件;
(4)如委托合法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合法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同 时查验正本及委托书正本。
2、提供有关船舶资料。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副本;
(l)购买所得船舶应提交:
<1>购船发票或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2>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2)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 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所有 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3)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相 应法律效应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海事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办理手续:
1、申请人指派人员持介绍信或其他授权证明(公民个人持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提交规定的船舶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如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请的,由所有人签字并加盖私章);
3、递交上列《办理条件》规定的文件、证明、技术资料等;
4、接受登记机关的询问及材料的审核;
5、对申请登记船舶船名进行核准(可在申请之先办理);
6、符合登记条件签发所有权证书,不符合条件说明理由;
7、收取登记费用。
办理时限: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半天内办理完毕。
收费标准:
根据[1992]价费字191号《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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