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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简 介 组织机构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网上受理 执法结果
   
   
航行监督业务工作程序
船务管理业务工作程序
船舶检验业务工作程序
现场监督业务工作程序
 
 
 
 
 
 
 

船务管理业务工作程序公示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公示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审核发证公示
(三)船舶签证簿核发、换发补发公示
(四)船员考试、发证公示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公示
  负责本市辖区的内河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租赁登记以及船舶所有变更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部门:海事服务厅
承办部门:船务科
承办岗位:船舶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理条件:

l、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
 (1)国内企业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外合资企业还
   应提交合资协议合同及验资报告;
 (2)事业单位提交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
 (3)中国公民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有关证明
   文件;
 (4)如委托合法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合
   法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同时
   查验正本及委托书正本。
2、提供有关船舶资料。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副本;
 (l)购买所得船舶应提交:
  <1>购船发票或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2>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
  登记注销证明书;
  <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
  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2)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供
   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
   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
   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所有权登
   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
   件。
 (3)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
   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法律
   效应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海事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办理手续:
  1、申请人指派人员持介绍信或其他授权证明(公民个人持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提交规定的船舶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如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请的,由所有人签字并加盖私章);
  3、递交上列《办理条件》规定的文件、证明、技术资料等;
  4、接受登记机关的询问及材料的审核;
  5、对申请登记船舶船名进行核准(可在申请之先办理);
  6、符合登记条件签发所有权证书,不符合条件说明理由;
  7、收取登记费用。
办理时限: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半天内办理完毕。
收费标准:
  
根据[1992]价费字191号《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地址:南通市人民西路69号
电话:0513-3551189 0513-3550200-888
邮编:226001 电子邮箱:msa@msa0513.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