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船员考试、发证公示 负责本辖区内国家一、二、三等船员职务考试的申请受理工作;负责国家四等及以下各等级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对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受理部门:海事务服厅 承办部门:船务科 承办岗位:驾驶、轮机主管 办理依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