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本辖区内国家一、二、三等船员职务考试的申请受理工作;负责国家四等及以下各等级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对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受理部门:海事务服厅
承办部门:船务科
承办岗位:驾驶、轮机主管
办理依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办理条件:
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具务相应的文化程度和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体格检查合格的船员,可申请考试。并提交下列资料:
1、《适任证书申请表》,并附两张近期5厘米(二英寸)证件照片;
2、指定医院出具的《船员体格检查表》(近12个月内有效);
3、《船员服务簿》;
4、现有《职务适任证书》;
5、考试发证机关认为应交验的其它证书或证明文件。
6、凭《准考证》和《成绩通知书》领取证书。
办理程序:
1、船员交验有关证书、资料;
2、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审查,签注准考意见;
3、审查合格后办理《准考证》,注明考试时间、地点;
4、应考人员集中进行理论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
5、考试结束后,发《船员考试成绩通知书》或发文公告;
6、凭《准考证》和《船员考试成绩通知书》领取证书。
办理期限:
考试合格后7日内发证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计价格[2001]2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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