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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利的来源
总目录表
重要法律法规规章
南通市地方性行政规定和措施
 
 
 
 
 
 
 
法定权利的来源


    市、县(市)海事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防污
  染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授权:
    各级交通部门的行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授权: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海事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
  管机关。市、县(市)船舶检验机构是依照行政法规授权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主管机
  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授权: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六条授权: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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