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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督机构
违反公示制追究
 
 
 
 
 
 
 
 
 

违反公示制的追究
  1、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受理当事人或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经审查确定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有过错责任的;
 (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调阅执法案卷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四)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2、凡经港监机关会议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决定而造成的执法错案,由单位或主要负责人承担过错责任;由于案件承
办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执法错案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3、港监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无合法理由或原因,超过本公示规定的办事原因的;
 (二)因本人过失造成许可证照填制错误,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故意与申请人串通,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违法获取行政许可证照的;
 (四)索贿受贿、构私舞弊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
 (五)执法中态度粗暴,动手打人或损害当事人合法财物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认定为错案的;
 (七)非执法人员从事执法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的;
 (八)超越执法权限或法定范围从事执法活动的;
 (九)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它故意或过失违返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4、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根据发生执法过错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l)执法过错情节较轻的,依据《南通市港航监督处关于实行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的通知》,给予以告诫书告诫、待岗学
    习、通报批评等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限期调离、辞退等处分。
 (3)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
 (4)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除追究过错责任外,在依据《国家赔偿法》由港监机关给予赔偿后,根据责任人的责任程序
    予以追偿。
 (5)典型错案,在系统内部作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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