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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页 简 介 组织机构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 网上受理 执法结果
   
   
组织机构公示
工作职责公示
 
 
 
 
 
 
 
 
 
工作职责公示


  地方海事局工作职责

l、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监督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2、对船舶进行登记,确认其所有权和批准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航行权;
3、监督船员配备,对技术船员进行考试,签发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4、对进出港口的我国船舶进行签证、提供引航服务;
5、监督检查船舶技术状况、航行情况和装载情况,对船舶运载危险货物、防止水域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6、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对重要水域实行交通管制;
7、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强制清除碍航物;
8、审批并监督水上水下工程施工和审核在港区岸线构筑设施;
9、核准水上禁航区域,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10、监督航道水深和助航标志的状况;
11、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
12、按规定收取有关规费。

  船舶检验局工作职责

l、认真贯彻执行船舶技术监督检验的条例、规范、规则以及有关标准和规定,并收集整理上报其修改意见和建设;
2、制定本市的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所辖县(市)船舶检验所的船检业务,并根据需要对所辖县(市)检验处之间船检业务量和验船人员临时调配;
3、负责船长<50米且主机总功率<368千瓦常规船舶的图纸审查和船长≤60米且主机总功率≤441千瓦常规船舶建造(初次)检验;负责船长>30米或主机总功率>44千瓦常规船舶及船长≤30米且主机总功率≤44千瓦常规船舶中非一般干货船舶的营运检验并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4、受省船检局的委托,负责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工作和签发相应的产品检验证书;
5、参加本地区有关船舶海损、机损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
6、完成上级船检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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