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部门对下列违法行为将进行处理:
(l)违反船舶管理秩序行为:
(2)违反船员管理秩序行为:
(3)违反通航管理秩序行为:
(4)违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秩序行为:
(5)违反防止船舶污染管理秩序行为:
(6)违反交通事故管理秩序行为:
(7)其它违反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行为。
处罚程序公示
1、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
50元以下罚款,对船舶、设施或单位处以警告或 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海事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
当事人。
2、一般程序
(1)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适用一般程序。
(2)海事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
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在调查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在调查过程中,海事机构可以:
<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或者由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写出书面报告并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询问人应
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海事机构可以使用照相、录音、录像以及法律允许的其它调
查手段。
<2>查阅、调取船舶证书、文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对有关内容进行摘录并责成船
长签名或盖章;
<3>对船舶、设施等案发场所进行勘验检查,作勘验检查记录并责成船长或设或
盖章;
<4>对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船长或设施上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请有关技术鉴定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报告;
<5>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海事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
登记保存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会签后报海事机构负责人审查决定。
(5)海事机构负责人对《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查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海事机构应当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事
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
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并可在通知书上书面表达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若认可违法事实并考虑到船期和交通不便等因素,可以申请《海事行政处罚决
定书》和《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送达。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6)海事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海事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海事机构应当按本章第三节的规定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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