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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摘抄
重要法律法规规章
南通市地方性行政规定和措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辖区水域主要干线航道实施限航的通告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我市辖区水域主要干线航道的安全畅通,充分提高航道的通航能力,保障我市工农业生产物资运输的安全、便利、快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经省交通厅批准,决定对我市辖区水域主要干线航道实施限航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船舶进入我市通吕运河、通启运河、海港引河、通扬运河、九圩港河、如泰运河、如海运河、焦港河等干线航道,均根据船舶载重吨及其相应的量吨甲板长、总宽、型深、吃水等情况实施限航。
对确需进入限航干线进行作业的超限船舶,必须经过地方海事机构核准,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指定地点停泊作业。


二、主要干线航道限航船舶载重吨、确需进入限航干线船舶载重吨控制范围及相对应的主尺度


(一)干线航道限航船舶的载重吨(机动单船)


航 段
海事辖区

限航船舶载重吨(吨以上)
4月1日-10月31日
11月1日-3月31日
通吕运河
南通市市区
通 州
海 门
启 东
600
400
300
300
通扬运河
南通市市区
通 州
如 皋
海 安

200
200

150
150
150
150
九圩港河
南通市市区
通 州
如 东
500
300
300
通启运河
通 州
海 门
启 东
100
100
100
海港引河
南通市市区
100
如泰运河
如 皋
如 东
100
150
100
如海运河
如 皋
海 安
100
100
焦港河
如 皋
海 安
100
100
80
80



(二)特需进入限航干线的超限船舶载重吨控制范围(机动单船)


航 段
海事辖区
超限船舶载重吨限制范围(吨之间)
通吕运河
南通市市区
通 州
海 门
启 东
600-800
400-600
300-500
300-500
通扬运河
南通市市区
200-300
九圩港河
通 州
如 东
300-500
300-500



(三)限航、控制船舶载重吨相对应的主尺度(机动单船)


载 重 吨
600
500
400
300
200
150
100
80
量吨甲板长(米)
50
48
43
37.5
32
30
26.8
24.8
总 宽(米)
10
8.6
8.0
7.5
6.2
5.8
5.4
5.2
型 深(米)
3.5
2.6
2.6
2.5
2.3
2.0
1.85
1.7
吃 水(米)
2.5
2.1
2.1
2.0
1.9
1.8
1.6
1.4



三、船舶驶经限航干线航道桥梁等过河设施时,最大高度必须低于通过桥梁、设施的净空高度,确保安全通过。


四、轮队进入主要限航航道,必须严格执行内河航道的通航标准,其驳船主尺度参照机动单船载重吨相对应的主尺度。


五、承担军运、抢险救灾、防汛物资或其他特种任务的超限船舶须进入限航干线航道的,原则上不受本通告限制。但应在进入限航航段12小时前告知当地海事机构,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六、限航干线航道内各过船设施、装卸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在作业时,以及船舶的停泊、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并服从海事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凡在主要干线航道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或从事其他有碍交通安全活动的,必须按规定报海事机构批准。


七、为切实加强限航管理和航行秩序管理,海事机构应当在限航航段设置交通管制点,采取船舶报港措施。
船舶进入限航干线航道,应服从当地海事机构的指挥,严格遵守本通告。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海事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船舶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海事部门可以采取卸载、拖出指定区域、解除动力、冲滩等必要措施紧急处置,费用和损失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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