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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我市辖区水域主要干线航道的安全畅通,充分提高航道的通航能力,保障我市工农业生产物资运输的安全、便利、快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经省交通厅批准,决定对我市辖区水域主要干线航道实施限航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船舶进入我市通吕运河、通启运河、海港引河、通扬运河、九圩港河、如泰运河、如海运河、焦港河等干线航道,均根据船舶载重吨及其相应的量吨甲板长、总宽、型深、吃水等情况实施限航。
对确需进入限航干线进行作业的超限船舶,必须经过地方海事机构核准,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指定地点停泊作业。
二、主要干线航道限航船舶载重吨、确需进入限航干线船舶载重吨控制范围及相对应的主尺度
(一)干线航道限航船舶的载重吨(机动单船)
| 航
段 |
海事辖区 |
限航船舶载重吨(吨以上)
|
| 4月1日-10月31日 |
11月1日-3月31日 |
| 通吕运河 |
南通市市区
通 州
海 门
启 东 |
600
400
300
300 |
| 通扬运河 |
南通市市区
通 州
如 皋
海 安 |
200
200
|
| 150
150
|
150
150
|
| 九圩港河 |
南通市市区
通 州
如 东 |
500
300
300
|
| 通启运河 |
通 州
海 门
启 东 |
100
100
100
|
| 海港引河 |
南通市市区 |
100 |
| 如泰运河 |
如 皋
如 东 |
100 |
| 150 |
100 |
| 如海运河 |
如 皋
海 安 |
100
100
|
| 焦港河 |
如 皋
海 安 |
100
100
|
80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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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需进入限航干线的超限船舶载重吨控制范围(机动单船)
| 航 段 |
海事辖区 |
超限船舶载重吨限制范围(吨之间) |
| 通吕运河 |
南通市市区
通 州
海 门
启 东
|
600-800
400-600
300-500
300-500 |
| 通扬运河 |
南通市市区 |
200-300 |
| 九圩港河 |
通 州
如 东
|
300-500
300-500 |
(三)限航、控制船舶载重吨相对应的主尺度(机动单船)
| 载 重 吨 |
600 |
500 |
400 |
300 |
200 |
150 |
100 |
80 |
| 量吨甲板长(米) |
50 |
48 |
43 |
37.5 |
32 |
30 |
26.8 |
24.8 |
| 总 宽(米) |
10 |
8.6 |
8.0 |
7.5 |
6.2 |
5.8 |
5.4 |
5.2 |
| 型 深(米) |
3.5 |
2.6 |
2.6 |
2.5 |
2.3 |
2.0 |
1.85 |
1.7 |
| 吃 水(米) |
2.5 |
2.1 |
2.1 |
2.0 |
1.9 |
1.8 |
1.6 |
1.4 |
三、船舶驶经限航干线航道桥梁等过河设施时,最大高度必须低于通过桥梁、设施的净空高度,确保安全通过。
四、轮队进入主要限航航道,必须严格执行内河航道的通航标准,其驳船主尺度参照机动单船载重吨相对应的主尺度。
五、承担军运、抢险救灾、防汛物资或其他特种任务的超限船舶须进入限航干线航道的,原则上不受本通告限制。但应在进入限航航段12小时前告知当地海事机构,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六、限航干线航道内各过船设施、装卸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在作业时,以及船舶的停泊、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并服从海事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凡在主要干线航道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或从事其他有碍交通安全活动的,必须按规定报海事机构批准。
七、为切实加强限航管理和航行秩序管理,海事机构应当在限航航段设置交通管制点,采取船舶报港措施。
船舶进入限航干线航道,应服从当地海事机构的指挥,严格遵守本通告。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海事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船舶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海事部门可以采取卸载、拖出指定区域、解除动力、冲滩等必要措施紧急处置,费用和损失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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