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南通辖区从事水路危险品装卸作业和危险品船舶进出本辖区的应向海事部门申报。
受理部门:各海事所、签证站(点)
受理岗位:危险货物运输监督管理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办理手续:
l、船舶应提交下列有效证书、文书
(1)船舶检验证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员适任证书
(4)50总吨或36.8KW以上的机动船舶还必须提交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安全检查簿
(5)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6)船舶签证簿
2、载运货物符合安全要求
(1)乡镇船舶严禁装运一、H级危险货物
(2)危险货物必须在指定的、有条件的码头或泊位装载
(3)装运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货三天前办理申报,经同意后方可装载危险货
物
(4)船舶还需提供由船长或申报员填写的船舶载运内贸危险货物申报单
(5)货方须提交由申报员填写的内贸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办理程序:
l、接受申报
2、审核危险货物的适运条件
3、审核船舶的适装条件
4、审核码头、设施安全作业条件
5、对船舶、码头有关作业条件、证书、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报单上加盖核准章和申报签证章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l小时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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