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各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的申请,组织人员对申请认可的船厂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船检局审核准或复审,合格后由省船检局核发《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受理部门:海事服务厅
承办部门:船舶检验科
承办岗位:船厂认可
办理依据:
1、交通部[87]交船检字709号
2、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72号
一、新船厂的认可
办理手续:
1、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申请书(一式二份)
2、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详细的工厂平面图;
(2)行政管理结构说明;
(3)各项规章制度汇编以及规范、标准、政府法规、专业书籍利手册目录(突出
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
(4)船台的详细资
(5)现有的生产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
(6)本厂固定生产技术人员构成情况(包括人数、资质或资历证明等):
(7)外协的生产设备清单和技术参数以及合理有效的劳务合同:
(8)外聘的生产、技术人员汇总表和资质证明以及合理有效的劳务合同(注:同
一人员不可聘用于两家及两家以上船厂);
(9)船厂原则工艺说明书。
办理程序:
1、船厂填写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申请书(一式二份),并将所有的文件和资料报船
厂所在地的县(市)船舶检验处核查。
2、船厂所在地的县 (市)船舶检验处核查认可后上报市船舶检验局。
3、船厂所在地市船舶检验局对船厂所申请的等级进行相应条件的审查和现场核实,
合格的签署意见后上报省船舶检验局。
4、省船舶检验局对各市所上报的船厂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船厂颁发"认可证书"。
二、已认可船厂的复查
办理手续:
1、船厂生产技术条件复查申请书(一式二份)
2、二年来船舶修造情况的总结(主要内容为船厂相应等级条件的保持情况)
办理程序:
1、填写船厂生产技术条件复查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提交三年来船舶修造情况的总
结(主要内容为船厂"相应等级条件的保持情况)
2、市船舶检验局组织复查
3、市船舶检验局复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上报省船舶检验局审查并重新取得原等级的
认可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