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在本港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船舶核发、补发《船舶签证簿》
受理部门:海事服务厅
承办部门:船务科
承办岗位:船舶登记
办理依据:《江苏省船舶签证工作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核发船舶签证簿时,就查验下列有关文书及情况:
(l)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员适任证书及其任职情况。
2、换发或者补发船舶签证簿应按规定审核、审验下列有关内容;
(l)船舶缴纳交通规费的情况;
(2)原船舶签证簿使用情况;
(3)原船舶签证簿毁损情况及原因;
(4)原船舶签证簿遗失、灭失书面报告及有关证明。
办理办法:
1、新建造或从外港籍新转入的船舶,核发新船舶签证簿;
2、船舶更名或船舶所有人变更船舶签证簿已注销,核发新船舶签证簿;
3、船舶签证簿使用完毕或严重毁损,经检查注销后,换发新船舶签证簿;
4、船舶签证簿遗失或灭失,已在省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或因交通事故造成船舶签证簿灭失,持有事故处理机关证明的,补发船舶签证簿。
办理程序:
l、交验船舶有关证书、文书;
2、微机制作打印,审核盖章;
3、核发、换发登记。
办理期限:
符合条件,当天完毕。
收费标准:
根据水上安全监督收费[92]价费字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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